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655號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655號
【發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國稅函發[1995]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目前我國負責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的單位有兩家,即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4月26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管理體制不相適應。對此,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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