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085號
【發布日期】1997-02-12
【生效日期】1997-0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085號
【發布日期】1997-02-12
【生效日期】1997-0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油調撥手續費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國稅函〔1997〕085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1996年我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562號)。該通知規定,“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及其各大區公司,委託煉油廠在銷售成品油環節代向用戶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費,在煉油廠上交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及其所屬大區公司時,不再徵收營業稅。”據中國石化總公司反映,中國石化總公司下屬的京津實業公司委託各煉油廠向用戶收取成品油管理費的同時,還委託其向用戶收取重油調撥手續費。鑒於兩種收費性質相同,且在向用戶收取時已經征過增值稅,我們意見,對重油調撥手續費,在各煉油廠上交石化銷售分公司(即京津實業公司)時,不再徵收營業稅。
1996年我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562號)。該通知規定,“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及其各大區公司,委託煉油廠在銷售成品油環節代向用戶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費,在煉油廠上交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及其所屬大區公司時,不再徵收營業稅。”據中國石化總公司反映,中國石化總公司下屬的京津實業公司委託各煉油廠向用戶收取成品油管理費的同時,還委託其向用戶收取重油調撥手續費。鑒於兩種收費性質相同,且在向用戶收取時已經征過增值稅,我們意見,對重油調撥手續費,在各煉油廠上交石化銷售分公司(即京津實業公司)時,不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