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府的一篇公文。1996-04-25發布並實施。所屬類別為國家法律法規,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6]57號
【發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海洋石油稅收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
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年]4號)調整後,考慮到對外合作開採石油稅制的特殊性並有專門機構負責稅收徵收管理,經研究決定,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的稅收征管範圍目前仍維持不變,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和專業公司(包括下屬公司),與我國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專為開採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專為海洋石油開採工程作業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的各項稅收,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徵收處負責統一徵收管理。這些公司或企業,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