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文號 :稅總發〔2016〕106號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日期:2016-07-0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最佳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式的意見
稅總發〔2016〕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現就最佳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外管證》)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外管證》在當前稅收管理中的意義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是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外管證》作為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管理許可權界定和管理職責銜接的依據與紐帶,對維持現行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複徵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稅務機關傳統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當前情況下仍須堅持,但應結合稅收信息化建設與國稅、地稅合作水平的提升,創新管理制度,最佳化辦理程式,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其存廢問題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征管體制機制改革情況,綜合評估論證後統籌考慮。
二、創新《外管證》管理制度
(一)改進《外管證》開具範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二)探索外出經營稅收管理信息化。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外管證》;通過網路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電子《外管證》紙質列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三)延長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契約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契約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三、最佳化《外管證》辦理程式
(一)《外管證》的開具
1.“一地一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2.簡化資料報送。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複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契約(原件或複印件,沒有契約或契約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二)《外管證》的報驗登記
1.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以《外管證》上註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項。
2.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契約複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三)《外管證》的核銷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並結清稅款。
2.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籤署意見(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四、其他事項
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