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是稅務總局1994年11月3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adjustment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Offshore Petroleum Taxation System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4)238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4)238號
【生效日期】1994-11-03
【失效日期】
【生效日期】1994-11-0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
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國稅發(1994)238號)
天津市、上海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深圳徵收處,加發廣州、深圳、湛江市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系統是適應改革開放,吸引外資,合作開發我國海上石油資源的需要而建立的一個專業稅收機構。成立十多年來,在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宣傳、執行稅法,完善海洋石油稅收政策,以及徵收管理和幹部隊伍建設等方面都做出了顯著的成績。為了進一步適應當前財稅體制改革和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的新情況,經國家稅務總局黨組研究,決定1995年1月1日起調整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海洋石油稅務系統是適應改革開放,吸引外資,合作開發我國海上石油資源的需要而建立的一個專業稅收機構。成立十多年來,在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宣傳、執行稅法,完善海洋石油稅收政策,以及徵收管理和幹部隊伍建設等方面都做出了顯著的成績。為了進一步適應當前財稅體制改革和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的新情況,經國家稅務總局黨組研究,決定1995年1月1日起調整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原則
(一)這次對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的調整隻是管理體制和機構規格的調整。調整後的海洋石油稅務系統對外仍保留原有的框架,對內統一納入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垂直管理序列,劃歸所在市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調整後的海洋石油稅務系統保持四個不變,即對外名稱不變、機構不變、辦公地點不變和國務院規定的業務範圍不變。根據國務院國函字(82)159號檔案和財政部財稅字(83)129號檔案規定,調整後的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的征管範圍仍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和專業公司;與我國海洋石油公司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專為開採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專為海洋石油開採工程作業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這些公司或企業,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此外,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及機構設在分局所在地的參與合作開採陸地石油天然氣的外國公司的稅收,也比照前述規定,由有關分局徵收管理。
(三)海洋石油稅收工作有其自身的特點,調整既要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又要考慮到今後海洋石油稅收的變化和發展。因而,調整過程中要妥善安排好各級幹部,確保幹部隊伍特別是業務骨幹的相對穩定。
(一)這次對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的調整隻是管理體制和機構規格的調整。調整後的海洋石油稅務系統對外仍保留原有的框架,對內統一納入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垂直管理序列,劃歸所在市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調整後的海洋石油稅務系統保持四個不變,即對外名稱不變、機構不變、辦公地點不變和國務院規定的業務範圍不變。根據國務院國函字(82)159號檔案和財政部財稅字(83)129號檔案規定,調整後的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的征管範圍仍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和專業公司;與我國海洋石油公司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專為開採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專為海洋石油開採工程作業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這些公司或企業,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此外,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及機構設在分局所在地的參與合作開採陸地石油天然氣的外國公司的稅收,也比照前述規定,由有關分局徵收管理。
(三)海洋石油稅收工作有其自身的特點,調整既要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又要考慮到今後海洋石油稅收的變化和發展。因而,調整過程中要妥善安排好各級幹部,確保幹部隊伍特別是業務骨幹的相對穩定。
二、調整的內容
(一)在總局機關內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與涉外稅務管理司合署辦公,對外保留兩個單位的名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稅政處、征管處整建制劃歸涉外稅務管理司,更名為石油稅政處、征管處;綜合處與涉外稅務管理司綜合處合併;撤銷辦公室和人事監察處,其人員調整到總局內其他單位。
(二)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及深圳徵收處劃歸所在市國家稅務局管理,其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管理體制變更後,對外仍分別保留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牌子;由於調整後深圳徵收處與廣州分局不再有隸屬關係,其保留的牌子變更為“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深圳徵收處”。
(三)各分局(處)原有財、物劃歸所在市國家稅務局統一管理。移交前,要認真清理,登記造冊,嚴格交接手續,並進行必要的審計。
(四)為了解決目前海洋石油稅務系統各單位業務不飽滿的問題,調整後,有關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工作情況,適當安排其它涉外稅收業務。為了便於開展工作,可再掛一個機構的牌子,具體名稱由所在省(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海洋石油稅收業務劃歸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後,其稅政工作由各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負責。
(六)各分局原正副局長的工作安排由總局統籌考慮。調整後的各分局及徵收處負責人由海洋石油稅務局系統內部產生。為儘量安排好現有處級幹部,可適當增加副職和非領導職數。處級幹部的調整,由人事司、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商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幹部的任命及調整後幹部的管理均按所在省(市)國家稅務局的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一)在總局機關內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與涉外稅務管理司合署辦公,對外保留兩個單位的名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稅政處、征管處整建制劃歸涉外稅務管理司,更名為石油稅政處、征管處;綜合處與涉外稅務管理司綜合處合併;撤銷辦公室和人事監察處,其人員調整到總局內其他單位。
(二)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及深圳徵收處劃歸所在市國家稅務局管理,其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管理體制變更後,對外仍分別保留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牌子;由於調整後深圳徵收處與廣州分局不再有隸屬關係,其保留的牌子變更為“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深圳徵收處”。
(三)各分局(處)原有財、物劃歸所在市國家稅務局統一管理。移交前,要認真清理,登記造冊,嚴格交接手續,並進行必要的審計。
(四)為了解決目前海洋石油稅務系統各單位業務不飽滿的問題,調整後,有關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工作情況,適當安排其它涉外稅收業務。為了便於開展工作,可再掛一個機構的牌子,具體名稱由所在省(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海洋石油稅收業務劃歸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後,其稅政工作由各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負責。
(六)各分局原正副局長的工作安排由總局統籌考慮。調整後的各分局及徵收處負責人由海洋石油稅務局系統內部產生。為儘量安排好現有處級幹部,可適當增加副職和非領導職數。處級幹部的調整,由人事司、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商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幹部的任命及調整後幹部的管理均按所在省(市)國家稅務局的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三、具體要求
(一)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領導要高度重視這次調整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組織紀律性,強化管理工作,確保業務工作不受影響,業務資料不流失,公共財產不受損失和人員的平穩過渡。
(三)調整過程中,要注意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和黨、團組織的作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廣大職工對調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以大局為重的自覺性。
(四)此次調整工作任務重、時間緊、難度大,因此,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要在總局統一部署下,積極主動地做好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以便儘快建立起新的海洋石油稅收運行機制。1994年底以前的各項工作仍按原管理體制運行。
(一)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領導要高度重視這次調整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組織紀律性,強化管理工作,確保業務工作不受影響,業務資料不流失,公共財產不受損失和人員的平穩過渡。
(三)調整過程中,要注意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和黨、團組織的作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廣大職工對調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以大局為重的自覺性。
(四)此次調整工作任務重、時間緊、難度大,因此,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要在總局統一部署下,積極主動地做好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以便儘快建立起新的海洋石油稅收運行機制。1994年底以前的各項工作仍按原管理體制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