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稅收

海洋石油稅收是對參與合作開發中國海洋石油資源的跨國石油公司以及為其服務的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徵收的稅收,是中國涉外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1982年,中國對海洋石油開始第一、二輪招標。同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規定“參與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繳納礦區使用費”。財政部明確規定,外國來華合作開發石油的公司、企業及個人,除了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還應依法繳納工商統一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房地產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石油稅收
  • 外文名:Offshore oil tax
  • 體現:機構設定簡煉,管理高度集中統一
  • 時間:1982年
特點,稅收制度,機構及職責,

特點

海洋石油稅收是我國政府為了促進開發中國海域的油氣資源,在我國稅收總原則的指導下,對參與我國海洋油氣資源開發的各國石油公司、承包商和海上油(氣)田徵收的各種稅收的總稱。海洋石油稅收管理是我國涉外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集中體現了我國政府對發展海洋油氣資源開發事業的各種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
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具有投資大,技術複雜,風險大,周期長和利潤豐厚等特點,對海洋油氣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程度,集中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及科技發展水平。一個年產loo萬噸原油的中型海上油田,從勘探、開發到最後投入商業性生產,大約需要七到十年的時間,需要投資l0多億美元。這就決定了擁有油氣資源的國家,特別是一些開發中國家,往往都需要吸引外國的資本和先進技術,通過合作或合資經營的方式,開採本國的海洋油氣資源,我國也不例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今後經濟的發展準備充足的後備能源,我國決定吸引外資開發利用我國海域的油氣資源。1979年初,我國與十三個國家簽訂·了8個物探協定。1980年5月,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根據上述物探協定分別與日本、法國、美國等國的石油公司簽訂了5個勘探開發契約,正式拉開了我國對外合作開發海洋油氣資源的序幕。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技術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進步。為了加強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參與我國海洋油氣資源開發的國際跨國石油公司的稅收管理,一九八二年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正式成立了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隸屬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和徵收中國海域與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活動有關的各國企業及各項稅收,統一制定與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有關的各項稅收政策,從而形成了我國獨特的海洋石油稅收管理體系。
海洋油氣資源開發的特殊性,決定了海洋石油稅收管理的特殊性。海洋石油稅收管理與其他涉外稅收管理相比,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構設定簡煉,管理高度集中統一
對外合作開採海上油氣資源,其引進外資的方式,與國內其他行業相比有明顯不同。合作開發油氣資源的契約中明確規定,合作海域的前期勘探工作由外國石油公司負責,並承擔全部勘探投資風險,一俟發現油氣顯示之後,才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開發。合作開發油氣資源過程中的所有工程項目,應按照國際慣例,公開招標承包。這些特點決定了合作開發海上油氣資源的形式,較之其他行業的合作、合資或獨資企業,在稅收管理方面更為複雜。實際工作中需要根據它們的特點及具體問題,作不同的稅務處理。而這些特殊的稅務處理,又往往不能用於其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我國的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從一開始就借鑑國外成熟的管理經驗,堅持機構精簡,管理高度統一,徵收高度集中的原則。針對我國海域分布、情況,分別在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四個城市設定了專門的海洋石油稅收管理機構,進行了跨省市的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
二、征管工作難度大,人員素質要求高
從事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外國石油公司,都是目前國際上大的跨國石油公司,其跨國經營活動十分複雜。企業之間經濟往來頻繁、關係密切,費用項目五花八門,財務核算各有一套。面對這樣釣納稅對象,要判斷哪些項目該徵稅、哪些項目不該徵稅;哪些費用可以列支、哪些不準列支;哪些價格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等,有一定難度。因此從事海洋石油稅收工作的稅務人員,不但要有豐富的涉外稅收經驗,有機智的頭腦和其他方面的知識,而且還要懂得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一般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勝任對跨國石油公司的稅收管理,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
三、稅收政策靈活,優惠方式特殊
對外合作開發海洋油氣資源,是我國吸引外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具體的優惠措施上卻不同於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就不適用於合作開發海上油氣資源的企業。我國對中外合作開發海洋油氣資源的稅收優惠措施,是根據海洋石油企業的具體特點來制定的,主要體現在費用的列支、投資的回收、設備及人員的進、出境等方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經常調整。在契約分配模式上,則堅持按照國際慣例進行分配。並要根據油田的開發情況,採取不同的優惠措施,調整中外雙方油公司和國家之間的利益。當投資多而發現的油田小或沒有發現油田時,國家可通過稅收多給一些優惠,以減少雙方的投資損失;反之,當油公司找到油並且從中獲得利潤之後,國家可通過稅收少給一些優惠。這種靈活性,如果體現在其他行業可能會使稅法失去嚴肅性,但在海洋石油資源的勘探和開發中卻是必不可少的。
四、反避稅是海洋石油稅收征管工作的一項主要內容
參與合作勘探、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企業,都是國際上大的跨國石油公司,它們的分支機構遍布世界各地,與國外一些專業公司、關聯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密切,費用發生極為複雜。這些公司都有一批稅務專家、法律專家和會計專家,專門研究所在國的稅法和其他法律。它們憑藉其豐富的跨國經營經驗、雄厚的資金、技術,龐大的組織機構和嚴密的市場信息網路,利用各國稅收制度上的差異進行避稅,在我國,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貫穿整個海洋石油稅收領域。從談判石油勘探、開發契約;到跨國石油公司及承包商和千人來華工作,直到油田投入生產後進行的原油分配和銷售過程,都有可能存在避稅行為。如何利用稅收槓桿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是擺在我國海洋石油稅務人員面前的首要任務。

稅收制度

海洋石油稅收是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涉及的所有稅收。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沿用已有的稅種稅法,結合海洋石油開採特殊情況而制定的一系列綜合稅收規定,以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海洋石油的主要稅收政策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和礦區使用費等。
一、企業所得稅
從事合作開採我國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石油公司以及為合作開採石油資源提供工程勞務服務的中外合資企業、外國承包商,在所得稅上統一執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但這些企業不論機構是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還是沿海經濟開放區,其來源於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生產、經營所得,都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統一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享受機構所在地的稅收優惠稅率。
來華承包合作開採石油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外圍承包商,多數在華時間較短,流動性大,很少設有固定管理機構和完整帳冊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這部分承包商一般按其經營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的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利潤率目前暫定為百分之十,同時考慮到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服務的一些特殊情況,外國承包商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對下列項目準予扣除計算徵收所得稅,具體包括:
1.將承包工程作業或勞務服務的一部分轉包給中國企業或其他外商的轉承包價款;
2.代為採購或在中國境外代為製造供應工程所需用的機器設備,實際墊付的價款;
3.按單獨簽訂的專項契約規定,在中國境外進行數據資料分析處理的價款;
4.按契約規定,為委託方(僱主)代為購買材料而實際墊付的價款;
5.為工程作業和勞務服務需要,委託其他公司將機器設備運往作業場地,實際支付的合理的運費價款。
基於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特點,對外國石油企業的所得稅也規定了一些相應的政策。主要包括:
1.勘探、開發費用。外國石油公司在勘探階段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可以不分有形無形資產,全部累計起來,從本企業擁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起攤銷。攤銷期限應不得少於一年。在開始商業性和產後繼續發生的勘探費用,可以逐年把當年支出的勘探費用累計起來,依次從下年度起分期攤銷。
外國石油公司在簽訂契約前所發生的合理費用,以及根據石油契約規定,支付給中方石油公司的契約簽字費,也視同勘探費用處理,從本企業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外國石油公司在開發階段所形成的投資,不分有形無形資產,均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起的次月起計算折舊。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之後又發生的開發投資,可以逐年把當年的開發投資支出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計算折舊。中途廢棄的油(氣)田其未折舊完的開發,可以從本企業擁有的其他已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依嫻尚未計算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回收。外國石油公司在開發階段及其以後的投資所形成的固這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外國石油公司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要按直線法進行攤銷折舊。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在不少於上述規定的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的攤銷、折舊年限。外國石油公司的攤銷、折舊年限計畫要事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執行過程中,如需改變或調整年限的,外國石油公司應事先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執行。
2.契約貢獻費用。外國石油公司根據石油契約規定,為中國石油資源的開發、科學研究及培訓人員等實際支付的無償貢獻費,可按貢獻費發生的具體時間,分別視為勘探、開發、生產等有關費用。在計算所得稅時,準予作為扣除項目。
3.終止契約區所發生的勘探費用。外國石油公司所擁有的契約區,由於勘探結果不理想而終止契約,並已撤離中國的,其已投入終止契約區的勘探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認並出具證明後,從終止之日起十年內,外國石油公司在華又簽訂了新的石油契約,上述費用可以從新的契約區生產收入中攤銷。
4.總機構分攤的管理費。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在華外國企業支付給總機構同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經審核可以列支。但來華從事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在境外多數沒有總機構,而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某一關聯公司代為行使總機構的職能,並由代為行使總機構職能的公司向在華的外國石油公司分攤管理費。鑒於這一實際情況,對確由母公司或某一關聯公司代為行使總機構職能的外國石油公司,如果代為行使總機構職能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能夠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所分攤的管理費可以列支。但列支的管理費數額不能超過按照石油契約所規定的數額。
5.轉讓、受讓契約區權益。外國石油公司如果是有償轉讓和受讓契約區權益,轉讓方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所轉讓的契約區已發生的相應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後,餘額應作為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受讓方所發生的受讓支出,可視同受讓方在該契約區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費用支出,按照勘探費用和開發費用的攤銷折舊規定進行攤銷折舊。外國石油公司如果是無償轉讓受讓契約區權益,在申報企業所提稅時,不得列支受讓或取得契約區權益之前該契約區發生的任何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外國石油公司要在轉讓或受讓契約區權益後一個月內,將有關協定、資料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6.石油契約利息。中外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產石油的契約,一般都列有契約利息條款。該利息是合作雙方為解決契約投資和產品兮吧所採取的一種分配方法,而不是外國石油公司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石油契約利息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外國石油公司投資借款所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準予列支。
7.應納稅所得額。外國石油公司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其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收入額主要包括;按契約規定回收的生產作業費,勘探開發投資、石油契約利息,產品分成收入以及其他應納稅收入;其成本費用主要包括按照稅法規定可列支的勘探費用、開發投資、利息、生產作業費以及其他可在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石油契約規定的分配模式為實物分配模式,因此,在所得稅上,外國石油公司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按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負責與外國石油公司合作開採我國海洋石油資源的中方公司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其所得稅也是比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在所得計算和成本費用列支上與外國石油公司的處理基本一致。同時,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享受兩免三減的政策優惠,即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四,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流轉稅
新稅制實行前,從事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石油公司和為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提供工程作業、勞務服務的中外合資企業、外國承包商,在流轉稅上統一執行的是]985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稅條例》。在稅目、稅率上均有一些特殊規定。如原油、天然氣(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海上自營油田所生產的油氣)是按照油(氣)田產量的5%徵收原油(氣)實物工商統一稅。新稅制實行後,除原油、天然氣外,上述企業的流轉稅,均按照現行各流轉稅的有關條例改徵增值稅、消費稅及營業稅。
考慮到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特殊性,為避免由於稅制改革而加重中外石油公司的稅收負擔,對合作油(氣)田(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海上自營油(氣)田)原油、天然氣,仍按實物徵收流轉稅——增值稅,徵收率為5%。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時,不得抵扣盧項稅額,已繳納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
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增值稅,以每一油(氣)田生產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了原油作業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為計稅依據。鑒於目前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實行統一銷售方法,所以增值稅也暫按合作油(氣)田每次用於銷售的總量計算徵稅。計征的原油、天然氣實物隨同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起銷售。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可以扣除。
三、礦區使用費
對礦產資源的開採者徵收礦區使用費是國際上的一種普遍作法,我國在對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中也借鑑了這一作法。其性質相當於對其他企業徵收的資源稅。考慮到國際慣例仍不徵稅而征費。國務院在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中明確規定:參與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依法納稅、繳納礦區使用費。為做好礦區使用費的管理工作,財政部又於1989年制定頒布了《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對礦區使剛費的費率、徵收範圍、主管部門以及計征辦法等進行了具體明確。
礦區使用費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內從事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都是礦區使用費的繳納義務人。礦區使用費的計費依據為每個油(氣)田日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年度油(氣)總產量是指每個油(氣)田在每一日曆年度內生產的油(氣)量,扣除原油作業用油(氣)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氣)總量。
礦區使用費費率為超額累進費率。年度總油量產量不超過100萬噸的部分和年度天然氣總產量不超過20億立方米的部分免徵礦區使用費。
礦區使用費採取按年計算,分次或分期預繳,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原油和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均用原油、天然氣實物繳納;已按照《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的合作油田不再繳納資源稅。

機構及職責

為了適應對外合作開採海洋資源的發展,加強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工作,國務院於1982年批准成立了海洋石油稅務局,1988午改為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現為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一個專門稅收機構,在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下,專/刁負責我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和天然氣的稅收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稅法,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各種稅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徵收;
2.研究擬訂石油稅收補充規定,對外解釋有關稅務法規;
3.收集資料,及時掌握稅源情況,確定油(氣)計稅價格;
4.掌握納稅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沾動,參照國際做法,合理解決納稅企業的財務、會計問題。
5.制定稽徵管理辦法,加強納稅監督檢查,核實稅源,及時組織稅款入庫工作。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下設有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和廣州分局深圳徵收處,分別負責渤海、南黃海和東海、南海東部、南海西部及海(區)域內海洋石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分局根據上述管理範圍,對轄區內的納稅人進行日常徵收管理、政策宣傳、稅務審計、稅源調查等工作。
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及其所屬各分局負責稅收徵收管理的企業包括:
1.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渤海、東海、南海東部、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和專業公司;
2.與我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
3.專為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
4.專為海洋石油開採工程作業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
上述公司或企業其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徵收管理,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此外,負責陸上石油合作的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及機構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參與合作開採陸上石油的外國石油公司,也比照上述規定,由有關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徵收管理。
在我國,未有單獨的海洋石油稅收法規,在華從事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國承包商基本上與其他外商企業一樣,適用我國現行的統一稅法。但由於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具有周期長、風險大、耗資多、作業技術及會計核算複雜,提供服務的承包商流動性大、作業時間短,契約結算方式不一等特點,使之海洋石油稅收作為整個稅收體系的一部分,除其共性外,在一些稅收政策和征管手段上又有其特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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