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於1982年08月07日發布,自1982年08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8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8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征管綜合規定
財政部1982年6月12日《關於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的請示》收悉。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並在上海、天津、廣州、湛江四個地區設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分局,作為國家負責海洋石油稅收的機關。這個機構的任務、組織領導和幹部編制等問題,國務院同意財政部的意見,可按此執行。
附:
財政部關於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的請示(摘要)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二日)
中外合作開發我國海洋石油資源的工作,已經進入招標階段,外國公司和承包、分包商將前來進行勘探開發作業,徵稅工作應隨即開始。合作開發海洋石油資源,經營方式比較特殊,經濟活動、財會處理和利潤分配都比較複雜。為此,必需建立專門的稅收機構。
目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已經成立,正在各個合作開發海區籌建地區公司。為適應這一情況,做好海洋石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現將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的幾個問題,請示如下:
一、海洋石油稅務局是國家負責海洋石油稅收的機關,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稅法,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各種稅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徵收;研究擬訂石油稅收補充規定,對外解釋有關稅務法規;收集資料,及時掌握稅源情況,確定油(氣)計稅價格;掌握納稅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參照國際做法,合理解決納稅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問題;制定稽徵管理辦法,加強納稅監督檢查,核實稅額,及時組織稅款入庫工作。
二、海洋石油稅務局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屬的一個專門稅收機構,地點設在北京。為有效地對各個海區的外國公司進行稅收管理,擬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對
口,分別在上海、天津、廣州、湛江四個地區設立四個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
有關海域的石油稅收。
海洋石油稅務局局長,由相當於稅務總局副局長級幹部擔任,局內設若干個處。分局局長,由相當於省稅務局長級幹部擔任。海洋石由稅務局對各分局的稅收業務和幹部管理,實行垂直領導。
三、本著機構精簡、人員精幹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逐步配齊所需人員。管理局和分局的編制從國務院去年(1981年)批准的稅務幹部編制中解決。
海洋石油稅務工作,直接與外國公司和外國人打交道,需要一批精通稅收法律、熟悉國際財務會計、懂得外語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專家。為確保質量,擬從三方面調配解訣:一是從全國稅務系統中選調;二是從外單位或社會上招聘;三是從大專院校畢業生中分配。要進行系統培訓,使他們能勝任工作。
附:
財政部關於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的請示(摘要)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二日)
中外合作開發我國海洋石油資源的工作,已經進入招標階段,外國公司和承包、分包商將前來進行勘探開發作業,徵稅工作應隨即開始。合作開發海洋石油資源,經營方式比較特殊,經濟活動、財會處理和利潤分配都比較複雜。為此,必需建立專門的稅收機構。
目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已經成立,正在各個合作開發海區籌建地區公司。為適應這一情況,做好海洋石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現將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的幾個問題,請示如下:
一、海洋石油稅務局是國家負責海洋石油稅收的機關,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稅法,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各種稅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徵收;研究擬訂石油稅收補充規定,對外解釋有關稅務法規;收集資料,及時掌握稅源情況,確定油(氣)計稅價格;掌握納稅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參照國際做法,合理解決納稅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問題;制定稽徵管理辦法,加強納稅監督檢查,核實稅額,及時組織稅款入庫工作。
二、海洋石油稅務局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屬的一個專門稅收機構,地點設在北京。為有效地對各個海區的外國公司進行稅收管理,擬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對
口,分別在上海、天津、廣州、湛江四個地區設立四個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
有關海域的石油稅收。
海洋石油稅務局局長,由相當於稅務總局副局長級幹部擔任,局內設若干個處。分局局長,由相當於省稅務局長級幹部擔任。海洋石由稅務局對各分局的稅收業務和幹部管理,實行垂直領導。
三、本著機構精簡、人員精幹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逐步配齊所需人員。管理局和分局的編制從國務院去年(1981年)批准的稅務幹部編制中解決。
海洋石油稅務工作,直接與外國公司和外國人打交道,需要一批精通稅收法律、熟悉國際財務會計、懂得外語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專家。為確保質量,擬從三方面調配解訣:一是從全國稅務系統中選調;二是從外單位或社會上招聘;三是從大專院校畢業生中分配。要進行系統培訓,使他們能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