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日期1997-01-03。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4號
【發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1997-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4號
【發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1997-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國稅發[19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以下簡稱通知),切實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稅務情況年檢,現就稅務部門參加聯合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認真貫徹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以下簡稱通知),切實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稅務情況年檢,現就稅務部門參加聯合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的驗證工作統一列為聯合年檢內容,由各地稅務部門按通知要求統一進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的其他稅收檢查,不屬聯合年檢範疇,仍由各地稅務部門依照有關稅收法規進行。
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的年度驗證工作,仍由各地稅務部門根據工作情況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時間上應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驗證時間相一致。
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的年度驗證工作,仍由各地稅務部門根據工作情況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時間上應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驗證時間相一致。
二、各地稅務部門要充分重視聯合年檢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聯合年檢的各項宣傳準備工作。
三、各地稅務部門在聯合年檢中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注意勾通情況,交換信息;對聯合年檢資料要及時匯總,研究分析;要通過聯合年檢,進一步提高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控管。
四、各級稅務部門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報告後,應依據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務登記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應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驗訖章,不合格的,暫不加蓋驗訖章,並將企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知參加聯合年檢的其他部門。
對驗證不合格的企業應限期令其改正,並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企業在限期內改正並經審核合格的,稅務機關應在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驗訖章。
對驗證不合格的企業應限期令其改正,並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企業在限期內改正並經審核合格的,稅務機關應在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驗訖章。
五、鑒於1996年下半年,對外商投資企業已統一換髮了稅務登記證件,為簡化手續,避免重複工作,凡在1996年度統一換領了稅務登記證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7年度的驗證中,可僅提供年檢報告書和稅務登記證副本。稅務部門可根據換髮稅務登記證時的有關資料審核驗證。
六、聯合年檢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稅務登記證年檢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報告連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驗證情況匯總表》(附後)於每年聯合年檢結束後一個月內上報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