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檢查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檢查問題的通知,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日期1996-06-1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檢查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6-12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6]106號
【發布日期】1996-06-12
【生效日期】1996-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檢查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106號1996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我國對外開放以來,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類型和數量不斷擴展和增加,為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和加強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5年5月15日公布了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工商統一稅(1994年1月1日起改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執行以來,總體上看,稅收管理取得了一定效果,促進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正常經營。但是,由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增加快,部門協調管理不利以及稅務機構內部管理偏松等原因,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偷避稅現象比較普遍,不僅破壞了稅收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而且損害了公平稅負原則的貫徹。為以法治稅,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使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他企業代理業務活動步入正軌,經研究決定,從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用一年的時間,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徹底查清漏管戶(包括稅務登記內容變化,未辦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以及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通過與經貿、工商、銀行等部門的緊密協調配合,查清本地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批准數、已辦工商登記數以及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業務活動的戶數;對清理出來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情況進行認真的稅務審計分析,在其經營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凡依稅法規定,其經營業務活動收入應納稅而未申報納稅者,一律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補稅和處罰。
(二)嚴格審查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經營活動和納稅情況。應對其在1993年度至1996年度期間申報繳納工商統一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測定、對比、分析。要從業務類型、收入類型、納稅方式等方面分析入手,查找偷避稅疑點,準確地確定稅收稽查重點。
二、檢查方法
(一)此次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偷避稅問題的檢查,是在涉外稅收征管範圍已劃分的情況下進行的,鑒於涉外稅收稽查隊伍的數量、素質、以及整個管理工作的調整等情況,應儘量避免採取突擊性檢查方式,儘可能採取統籌規劃、循序漸進的重點檢查方式。為此,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積極主動交流、會商有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情況,共同研究確定檢查的稅種、內容、計畫等,原則上應採取聯合檢查,最大限度地消除重複檢查。查補的偷避稅稅款,按所管稅種分別徵收入庫。
(二)凡已確定為地區稽查重點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如因工作需要,應將準備對其稽查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該外國企業設在其他地區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便地區間稅務稽查內容的銜接和配合。
三、檢查要求
(一)各地應對檢查實施計畫、人員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作充分準備。檢查前應組織檢查人員學習適用涉外稅收的法律法規,檢查過程中,若遇問題,特別是偷漏避稅數額較大、案情複雜的,應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匯報,真正做到執法嚴謹。
(二)檢查工作結束後,應進行全面的總結,包括存在的問題,擬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的措施和意見,並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情況檢查匯總表》,於1997年7月底前一併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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