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出口貨物稅收檢查的通知

自1994年以來,各地稅務機關認真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在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格出口退稅手續、查處騙稅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出口貨物稅收檢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5]148號
【發布日期】1995-07-01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出口貨物稅收檢查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國稅發〔1995〕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自1994年以來,各地稅務機關認真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在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格出口退稅手續、查處騙稅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出口退稅管理偏松,退稅憑證審核不嚴,退稅依據運用不準,多退少退稅的現象依然存在;特別是,一些地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偏松,虛開代開發票情況嚴重,給不法分子騙稅以可乘之機,造成國家財產巨大損失,稅款嚴重流失。有的對騙稅案件處理不力,只是追回稅款了事,對問題嚴重的,沒有報請我局停止其出口退稅權,沒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目前,騙稅活動仍相當猖獗,不法分子的騙稅方法越來越隱蔽、狡猾,騙稅金額巨大,觸目驚心。出口退稅方面面臨騙稅和反騙稅鬥爭的形勢相當嚴峻,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全力以赴投入這場反騙稅鬥爭中去,確保出口退稅政策的貫徹實施。為此,我局決定從1995年8月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出口貨物稅收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凡是在1994年1月至1995年7月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和銷售出口貨物的生產、流通企業,都應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騙稅案件要一查到底。
二、檢查內容
(一)騙取出口退稅方面的檢查
1.銷售出口貨物的生產、流通企業是否按發票管理規定建立領用存制度,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規範,有無非法為他人填開大頭小尾發票,代開、虛開發票以及倒賣發票等情況。特別要查清企業有無購進假進項發票和虛開銷項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的情況。
2.生產、流通企業銷售出口貨物的價格、數量及貨源是否真實。生產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要查清企業是否具備生產能力;商業企業銷售的貨物和生產企業銷售非自產貨物要查清有無實際進貨,提供的進項發票及其內容是否真實。特別是對一次購進和銷售數量金額巨大,購銷時間集中,貨款結算採取委託方式的要進行重點檢查。
3.銷售出口貨物的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有無偷稅、欠稅、納稅不足的情況。
4.對各地退稅機關來函調查供貨企業貨源、納稅等情況的,是否及時回函,回函內容是否真實清楚;有無敷衍了事、回函不清甚至弄虛作假開具假證明的。
5.出口企業出口1994年以來購進的貨物申報退稅時,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關單、結匯憑證等退稅單證是否真實有效,有無偽造、塗改、非法購買、真票假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情況;出口貨物的貨源是否真實,有無虛增出口貨物數量、虛抬出口貨物收購價格的情況。特別是從騙稅案件多發地購進並在廣東地區海關報關出口的敏感貨物如服裝、陶瓷、家用電器、電子元件等,要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
6.出口企業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並申請出口退稅的。
7.本地區1994年以前發現的大案要案及處理結論。
(二)常規檢查
除按常規檢查出口退稅的適用稅率、退稅依據、退稅手續等情況外,要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1994年以來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國稅發〔1994〕031號檔案第二十、二十一項的規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監管手續;是否按規定對“進料加工”貿易中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款在退稅款中進行了抵扣。
2.有出口捲菸經營權的企業今年出口的捲菸,是否按國稅發〔1994〕031號檔案第二十二項規定辦理有關增值稅、消費稅的免稅核銷手續。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及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等特定企業發生的退稅業務是否符合退稅辦法的有關規定。
4.出口企業是否按規定提供結匯憑證;退稅機關是否按規定每半年對企業的結匯憑證進行了清查,對未結匯部分是否扣回已退稅款。
(三)出口退稅工作方面的檢查
1.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是否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積極開展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審核、審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是否建立並堅持了專管員下戶審核的制度,審批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在防範和打擊騙稅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3.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有疑問的退稅單證是否發函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如何。
三、檢查方法
首先應發動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的企業進行全面自查,並寫出自查報告,自查面要達到100%。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各級稅務機關要進行深入的檢查,除1994年已抽查的企業外,要組織檢查組選擇重點企業進行征、退稅的地區間交叉檢查,檢查面不低於40%。我局將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自查、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四、檢查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這次出口貨物稅收檢查工作,局領導要親自掛帥,統一組織負責徵稅和退稅的部門共同做好出口貨物徵稅與退稅兩個方面的檢查工作。各單位要將要本通知傳達到各級稅務機關,並提出開展自查和檢查的具體要求。已開展檢查的地區,應結合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入地開展檢查。各地的檢查工作要具有一定規模和聲勢,真正起到震懾犯罪分子和預防騙稅活動的作用。
(二)凡在檢查中發現銷售出口貨物的企業不按規定納稅,有大頭小尾、代開、虛開發票等偷稅、騙稅行為的、對稅務機關出具內容不實或假回函的,要追究其責任。問題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對1994年大檢查中已查出有問題的(包括以前年度的問題),要追查到底,堅決處理,絕不手軟,並將查處的結果上報我局。
(四)凡在檢查中發現尚有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申請退稅的,應立即上報我局進行嚴肅處理。
(五)凡發現申請退稅企業有騙稅嫌疑的,在查清問題以前對該企業暫不辦理退稅,待查證落實後再按規定處理。凡發現出口企業有騙稅行為或屢次發生騙稅活動且數額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騙稅款並應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和外經貿部停止其出口退稅權和撤銷其出口經營權;構成犯罪的人員要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對在逃的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分子,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將其緝拿歸案。
(六)對檢查時發現的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改進意見,並予以落實。對常規檢查中發現的多退或少退稅款,應及時處理。
(七)請各地將檢查的有關情況依附表所列內容逐一填寫,並於1995年10月底前將出口貨物稅收檢查的情況報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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