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9.10.21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10.21
  • 實施時間:1999.10.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目前,各地稅務機關管理出口發票的方式不統一,有的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使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4號),不套印發票監製章,有的則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套印發票監製章。
為了統一全國出口發票管理方式,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督,如實反映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經研究,總局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製,套印發票監製章,並在發票右上角標明“出口專用”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4號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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