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銷毀問題的通知》是於1995年8月28日發布的一條國家法律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銷毀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5-08-28
- 生效日期:1995-08-28
簡介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實行全國統一印製以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專用發票無法使用,需要進行銷毀,各地普遍要求制定全國統一的銷毀辦法。
具體內容
(一)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發現專用發票有印製質量問題後,應當將有印製質量問題的專用發票封存,並逐級上報到省級稅務機關。
(二)省級稅務機關與所承印專用發票的企業聯繫,由印製企業負責進一步認證。
(三)經雙方共同認證確有印製質量問題的專用發票,應在雙方共同監督下,由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負責銷毀,並由印製企業報中國造幣總公司備案。
(四)如雙方對印製質量問題持不同意見,由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造幣總公司共同協商後,另行處理。
(一)專用發票銷毀的範圍
1.換版後,尚未使用已作廢的舊版專用發票。
2.不符合使用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已領購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
3.改版後,不符合改版要求的專用發票。
4.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
(二)專用發票銷毀的方法
1.對上述專用發票銷毀範圍中,凡屬於未使用的整本專用發票,應當集中到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採取燒毀或到造紙廠化成紙漿的方法進行銷毀。
2.對整本發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採取剪角方法核銷。即在“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處,按“V”形剪角。
(一)各級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主管稅務機關的領導要嚴格把關,認真抓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毀工作。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銷毀專用發票的制度,要有專人負責,主管領導親自抓,嚴防在專用發票銷毀過程中,發生專用發票被盜或丟失的事件。
(三)在專用發票銷毀全過程中,必須對銷毀的專用發票實行雙人管理制、經手責任制,做到數字準確無誤,責任清楚。在待銷毀的專用發票運輸過程中,要有專人押運,確保全全。
(四)專用發票銷毀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及時將銷毀的情況上報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