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2000-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專用稅票數據上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出口退稅專用稅票數據(以下簡稱專用稅票數據)是出口退稅的重要憑證之一,總局已多次發文對出口退稅專用稅票的有關工作提出要求,但仍有少數地區未按照總局的規定和要求上報專用稅票數據,有的地區甚至未上報過任何專用稅票數據。專用稅票信息的不完整,增加了各地稅務機關審核出口退稅申報的困難,直接影響了出口退稅工作的質量。為確保專用稅票數據上報的準確、及時,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專用稅票數據的上報一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為單位。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要匯總本省的所有數據,嚴格檢查無誤後,統一上報總局。總局不接收省級以下稅務部門上報的任何專用稅票數據。
二、各地應在每月20日以前報送上一個月的全部專用稅票數據(含本省內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但總局不再下發這部分信息)。數據應每月按時上報,不得拖延不報,也不準將兩個月或幾個月的數據合併在一起上報。
三、各地上報的專用稅票數據應放在總局通訊伺服器(IP位址為:130.9.1.1)的CENTRE用戶的TS子目錄下。接收總局分發的出口退稅專用稅票數據放在總局通訊伺服器的LOCAL用戶的TS子目錄下。
四、專用稅票數據源檔案應為DBF類型,用ARJ應用程式壓縮後上報總局。如大連2000年8月12日上報的7月份專用稅票數據檔案名稱為TS2102.007(為ARJ壓縮檔案),內應含3個源檔案,分別為JB2102.DBF、FB2102.DBF和XB2102.DBF。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收征管軟體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442號)第四條關於“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在征管軟體中增加出口退稅專用稅票填開功能,並留有轉出數據接口,將出口退稅專用稅票納入征管系統統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稅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的要求,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要儘快將出口退稅專用稅票數據納入征管系統中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