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1997-01-03
  • 生效日期:1997-01-0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出口退稅恢復使用專用稅票以後,為了嚴格對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的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了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以下簡稱認證系統)。但是,由於一些地區對認證系統推行不力,給出口退稅工作的正常進行帶來嚴重影響。為了解決認證系統運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專用稅票必須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專用稅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1996]102號)的要求填開。在一張專用稅票內,當所填貨物的名稱、單位、單價、法定稅率(額)、徵收率等任何一項有不同的,都不得合併填寫,必須分開填列為多目;對一張專用稅票,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5張增值稅專用稅票號碼。
二、保存專用稅票(含繳款書、分割單)錄入憑證的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將所有紙質錄入憑證(含繳銷憑證)傳送至錄入部門。
三、錄入部門必須依據紙質專用稅票正確無誤地將其錄入到認證系統中。至今仍未指定錄入部門的地區,必須儘快指定。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可將專用稅票集中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計算機管理部門集中錄入。力量不足的,根據需要可外聘一定數量的人員。
四、對已經上報數據的錄入錯誤進行更改的,應在相應的數據的“RZJG”欄位置上“1”(具體操作請見總局網路伺服器的LOCAL用戶TS目錄下的說明檔案ZYSP-SM.TXT),表明該數據是對已上報數據的更改。對確無企業海關代碼的,錄入時,其“海關代碼”欄應以該企業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號的前四位(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加6個“9”填充;“原出口貨物專用稅票號碼”欄錄入時,對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庫存開具的分割單,應以該分割單號碼填入;在錄入專用稅票的各數值項時,應以紙質專用稅票為準。
五、專用稅票電子數據上報路徑統一規定為:省市級計算機管理部門匯總各地市的專用稅票電子數據,並報總局。
六、退稅管理部門在退稅審核過程中,必須使用專用稅票電子信息進行交叉核對,核對有誤的,必須查明原因;在使用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過程中,還應按月形成接收和使用情況報告,報當地主管領導及計算機管理部門,同時上報總局。
七、鑒於前段時間各地上報的專用稅票數據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都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便於各地進行認證和複審,請各地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對1997年1月1日以前的專用稅票數據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有遺漏的要全部補齊,錄入有錯誤的要予以改正,重複的要刪除,並於1997年1月12日前將清理後形成的專用稅票電子數據以後綴名為“.NEW”的形式上報總局。總局將及時把該數據以後綴名為“.NEW”的形式下發各地。原有的1997年1月1日以前的專用稅票的電子數據全部作廢,1997年1月1日以後的專用稅票數據仍按正常情況處理。
八、其他事項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0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433號)、《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關於出口退稅有關電子信息傳遞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信函[1996]035號)以及認證系統軟體及操作說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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