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理外輪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是一個由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32號
【發布日期】1997-09-25
【生效日期】1997-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32號
【發布日期】1997-09-25
【生效日期】1997-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理外輪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9月25日國稅函[1997]532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關於請明確修理外輪應執行的出口退稅政策的函》(船總財[1997]1560號),要求我局對該公司所屬山海關船廠對外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中應稅勞務的出口退(免)稅政策予以明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的進口復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其進口復出口貨物在修理修配過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稅稅款予以退還,同時其修理修配勞務予以免徵。1997年1月1日前已徵稅款準予退還。請你局通知下屬單位遵照執行。
近接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關於請明確修理外輪應執行的出口退稅政策的函》(船總財[1997]1560號),要求我局對該公司所屬山海關船廠對外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中應稅勞務的出口退(免)稅政策予以明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的進口復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其進口復出口貨物在修理修配過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稅稅款予以退還,同時其修理修配勞務予以免徵。1997年1月1日前已徵稅款準予退還。請你局通知下屬單位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