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是2000年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165號
【發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165號
【發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國稅發〔200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出口退稅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通知如下:
針對出口退稅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後,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二、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
三、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
四、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徵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
五、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準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
六、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
七、外商投資企業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間購買的可退稅的國產設備,如不能提供所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也可憑購進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國產設備已納稅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申請退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稅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稅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9號)第二條第六款修訂為:老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對其“免、抵”的稅款,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8〕24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出口退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72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調庫處理。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65號)規定準予退稅的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海關出口商品代碼第84-90章)、擴聲器(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207)、醫用升降椅(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402)座具(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4011-94013)、體育設備(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5069)、遊樂場設備(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508)。
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