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等相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在1999.01.15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等相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1.15
- 實施時間:1999.01.15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出口貨物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下發的《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84號)中作了明確規定,繼續實行出口貨物“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到2000年底為止。現對財稅字〔1998〕184號檔案涉及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老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免稅的審核審批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產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外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出口的稅收問題,即間接出口免稅問題,為便於政策的銜接,仍僅限於老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免徵中間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三、對老企業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生產的中標機電產品,可按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實行“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相應延長至2000年底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