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出口稅收問題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於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2000-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第三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014號)第三條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不退稅;對經外經貿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稅;但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收購貨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稅待遇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關憑證資料,可按現行出口企業收購貨物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一、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二、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四、出口收匯核銷單;
五、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其中,稅收繳款書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008號)和(財稅字〔1997〕014號)檔案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