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
(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契約,並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貨物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的規定。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風險控制,嚴格審查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國內採購及出口的真實性。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並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為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企業。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本公告第一條範圍外的貨物,繼續按現行退(免)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