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加快建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模式,推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試點工作,進一步最佳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加快建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模式,推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試點工作,進一步最佳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稅機關應按照風險可控、放管服結合、利於遵從、便於辦稅的原則,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並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規定的分類標準,評定和調整綜服企業的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以下簡稱退稅管理類別),有效實施分類管理,落實相關服務措施。
二、國稅機關可為退稅管理類別為一類的綜服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並建立重點聯繫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三、國稅機關應根據綜服企業退稅管理類別,採取以下措施辦理退(免)稅:
(一)退稅管理類別為一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2.出口退(免)稅額計算準確無誤。
3.不涉及稅務總局和省國家稅務局確定的預警風險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務的中小生產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二)退稅管理類別為二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2.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3.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三)退稅管理類別為三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2.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3.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四)退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綜服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完成並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後,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1.申報的紙質憑證、資料應與電子數據相互匹配且邏輯相符。
2.申報的電子數據應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3.對該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必須抽取一定的比例發函調查。
四、納入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和外匯局聯合開展綜服企業試點工作範圍的綜服企業:中建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寧波世貿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嘉晟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匯富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經國稅機關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上述試點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規定予以核實、處理,不受5個工作日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時限的限制:
(一)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立案查處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不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綜服企業受中小企業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由綜服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 綜服企業應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備註”欄內註明“WMZHFW”標識;國稅機關不再出具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將電子信息傳遞給委託方中小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
由綜服企業開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業務,按現行規定由委託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委託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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