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從2012年8月1日起,對出口的貨物,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不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中關於結匯與出口退稅掛鈎的規定,準確計算、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適用《公告》的出口企業範圍
除委託出口的企業之外的出口企業。
三、適用《公告》的貨物範圍
除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託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之外的出口貨物。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除由於特殊原因(《公告》附屬檔案3所列情形)不能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
(二)列舉了9類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以及收匯率低於70%的企業,對這些進行重點管理,並規定這些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若符合《公告》附屬檔案3所列不能收匯的情形,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重點管理的企業範圍和執行期限[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如下:
1.《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的被海關、外匯管理等出口監管部門列為重點管理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
2. 《公告》第二條第(六)項至第(九)項所列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的24個月內。
3. 一個自然年度收匯率低於70%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年度收匯率的當年5月至次年4月。
4. 出口企業並存《公告》第二條若干情形的,執行期限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三)規定了非重點管理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不提供收匯憑證,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時發現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需要核實出口業務真實性的,企業應按規定報送收匯的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排除相關疑點後,方能辦理退(免)稅。
(四)規定了若出口契約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的,出口企業應在出口契約約定的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相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規定了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所附送的收匯資料存在“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收匯憑證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應的規定處罰外,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若屬於偷騙稅的,應由稽查部門查處。
(六)規定了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收匯情況審核時,發現疑點的處理方式。
五、《公告》的執行時間
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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