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

為減少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差錯率和疑點,進一步提高申報和審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稅務總局決定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2013-10-15
  • 生效日期:2014-01-01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
為減少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差錯率和疑點,進一步提高申報和審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稅務總局決定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現公告如下:
一、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二、稅務機關受理企業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後,應及時審核並向企業反饋審核結果。如果審核發現申報退(免)稅的憑證沒有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的,企業應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屬於憑證信息錄入錯誤的,應更正後再次進行預申報;
(二)屬於未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出口貨物報關單確認操作或未按規定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操作的,應進行上述操作後,再次進行預申報;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寫《出口企業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將缺失對應憑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的數據和原始憑證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協助查找相關信息。
三、生產企業應根據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辦法申報的單證不齊或者信息不齊的出口銷售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並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欄(第15欄)。
生產企業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辦法申報單證不齊或者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本公告生效後應及時收齊有關單證、進行預申報,並在單證齊全、信息通過預申報核對無誤後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正式申報時,只計算免抵退稅額,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四、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及其電子數據;
(二)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五、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生產企業,不適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稅申報仍按原辦法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等檔案與本公告相衝突的內容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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