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簡介
詳情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複審;省國家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複審結果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的此類出口退(免)稅,如有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規定審核處理。
三、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委託出口的貨物,如果委託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且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但由於節假日等原因,未及時將《委託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並按規定審核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