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放稅收執法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放稅收執法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4月29日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437號
【發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2003-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放稅收執法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437號)

2003-4-29
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區、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2年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認證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253號)的要求,進行了資格認證、報送資料等工作。為做好稅收執法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執法資格證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設計、製作,各省、區、市稅務局組織發放。
二、證書編號為9位數,前3位由總局統一規定,後6位由各省、區、市稅務局自定(4、5位可作為單位代號,6至9位為證書序號)。編號表見附屬檔案。
三、稅收執法資格證書已作防偽處理,不需在照片上加蓋鋼印。授予時間為2003年4月。
四、證書按各地實際上報數發給,要儘量減少填寫失誤,發證工作結束後,由省、區、市稅務局統一申請填寫作廢的數量後交廢補新。
五、稅收執法資格證書只表明持證人具有稅收執法資格,不得作為稅務行政執法證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加強對證書和持證人的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六、發證過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項,請與總局人事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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