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地方派駐物價特派視察員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地方派駐物價特派視察員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9月24日發布,自1988年09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8年09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9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價格監督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地方派駐
物價特派視察員的通知
(1988年9月24日)
為了適應今後一個時期價格改革新形熱的需要,使國務院能迅速掌握全國的價格改革重要動向和市場物價的變化趨勢,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決定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派駐物價特派視察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物價特派視察員由國務院物價委員會和國家物價局聯合向地方委派,在國家物價局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任務是:迅速、準確地報告國務院關於物價的政策、指示和價格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各地政府、部門和企業在物價方面醞釀或採取的重要政策措施;調查研究並及時報告駐在地的市場物價動向和民眾的反映;及時了解並反映駐在地區的政府、部門、企業以及社會備界對價格改革的要求、建議和意見;辦理國務院物價委員會和國家物價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物價特派視察員無權批准或決定任何價格問題,也無權改變或干預駐在地政府和物價局對價格的決定。
二、物價特派視察員依託派駐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物價部門開展工作。可以列席當地政府和物價局(物價委員會)以及有關業務部門討論物價工作的內部會議。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企業和經營單位如實匯報有關物價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涉及物價的檔案、簡報、資料、信息等,應及時抄送物價特派視察員。
三、物價特派視察員屬國家物價局派出的行政編制,其行政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辦公設備儘量利用駐在地物價局現有設備。辦公和生活用房,由駐在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解決。
四、直接在一部分地方派駐物價特派視察員,是國務院為迅速掌握物價動向而採取的措施,物價特派視察員要真正發揮作用,獨立行事。各地要大力支持,儘快組建辦公。
五、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現有的物價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和渠道不變。各級物價局要進一步加強請求報告,作好價格信息的通報交流工作。有關物價特派視察員的具體工作制度,由國家物價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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