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94.05.27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27
- 實施時間:1994.05.27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範價格行為,保持人民生活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須按本細則規定接受監審。
第三條 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
第四條 監審價格的項目,是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25項。每項監審的具體品種、規格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凡列入調價備案的項目,在價格調整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屬於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定價項目,在價格調整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須於調價出台前10日,向廣州市物價局備案。
(二)屬於市場調節價的項目,生產、經營企業在調整價格時,須於調價前5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政府辦公廳穗府辦〔1993〕72號檔案批准列入調價備案的品種,除鋼材、水泥、工業用煤仍按原制度執行外,其餘品種按本細則執行。
第六條 列入監審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在價格變動異常時,經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價格變動異常情況為:
(一)商品和服務價格在短期內多次調整,民眾反應強烈的。
(二)商品和服務價格一次調整升幅超過20%,半年累計調價幅度超過50%的。
第七條 對實行審核的品種,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上報調價時間、調價幅度、調價的有關資料和主要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在調價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對市場物價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重大影響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干預。
第八條 對下列重要的監審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差率管理:
(一)對下優秈米、麵粉、花生油、雞蛋等商品價格,實行指導性差率管理。必要時,價格主管部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將上述指導性差率變為指令性差率,有關單位應按政府的要求執行。
(二)對飲食業實行綜合毛利率管理。
(三)差率管理品種的具體差率和管理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對標二三級米、供應部隊和大專院校的凍肉、渡淡大路蔬菜、交易會期間賓館房價等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最高限價,執行的時間和限價水平,由價格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對鮮活商品價格應加強價格引導。水產、蔬菜、果品批發市場的管理部門,應掛牌公布批發(成交)參考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集貿市場掛牌,公布當天主要農副產品零售參考價。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本細則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執行各項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價格檢查機構應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