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

《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是1994年5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4]44號
【發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1994-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印發《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
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府4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範價格行為,保持人民生活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須按本細則規定接受監審。
第三條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
第四條監審價格的項目,是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25項。每項監審的具體品種、規格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凡列入調價備案的項目,在價格調整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屬於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定價項目,在價格調整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須於調價出台前10日,向廣州市物價局備案。
(二)屬於市場調節價的項目,生產、經營企業在調整價格時,須於調價前5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政府辦公廳穗府辦72號檔案批准列入調價備案的品種,除鋼材、水泥、工業用煤仍按原制度執行外,其餘品種按本細則執行。
第六條列入監審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在價格變動異常時,經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價格變動異常情況為:
(一)商品和服務價格在短期內多次調整,民眾反應強烈的。
(二)商品和服務價格一次調整升幅超過20%,半年累計調價幅度超過50%。
第七條對實行審核的品種,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上報調價時間、調價幅度、調價的有關資料和主要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在調價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對市場物價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重大影響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干預。
第八條對下列重要的監審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差率管理:
(一)對下優秈米、麵粉、花生油、雞蛋等商品價格,實行指導性差率管理。必要時,價格主管部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將上述指導性差率變為指令性差率,有關單位應按政府的要求執行。
(二)對飲食業實行綜合毛利率管理。
(三)差率管理品種的具體差率和管理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對標二三級米、供應部隊和大專院校的凍肉、渡淡大路蔬菜、交易會期間賓館房價等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最高限價,執行的時間和限價水平,由價格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對鮮活商品價格應加強價格引導。水產、蔬菜、果品批發市場的管理部門,應掛牌公布批發(成交)參考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集貿市場掛牌,公布當天主要農副產品零售參考價。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本細則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執行各項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價格檢查機構應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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