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

《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是在1998年10月30日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日期:1998-10-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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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第54號
【發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4號)
《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已經1998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檔案內容

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商品交易(含經營性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使其利潤超過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的合理利潤幅度的行為。
第四條市、區、縣(市)物價管理部門是我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監督處理;
(三)設立投訴機構,接受單位、個人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檢舉揭發;
(四)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定期監測和專項測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本規定所管理的價格,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商品價格)。
第六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其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經營者通過正當的價格行為,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在合理利潤幅度內獲取的收入屬合理收入。
第七條經營者應當在物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基礎上,參與正當的價格競爭,並向物價管理部門如實提供價格信息。
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所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對列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必須按價格監審辦法執行。
第八條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監督,並向各級物價管理部門檢舉揭發。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採用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使其商品價格水平超過物價管理部門認定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合理幅度的,均屬暴利行為:
(一)經營某一商品的價格水平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經營某一商品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經營某一商品獲取的利潤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第十一條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包括相應的一般價格、一般差價率、一般利潤率,由物價管理部門採用如下辦法之一監測或測定後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由物價管理部門或物價管理部門授權物價行政執法部門對受理檢舉揭發牟取暴利涉及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按規定程式實施測定;
(二)由物價信息機構按規定程式,對部分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實施監測;
(三)委託行業價格協調組織對本行業商品市場價格水平進行測定。
第十二條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合理幅度,是指在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基礎上或者在一般進貨價格基礎上允許上浮的幅度。
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按市場價格水平允許上浮0.3-0.8倍;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按一般進貨價格允許上浮0.5-1倍。
不同行業、不同商品允許上浮的具體幅度由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商品與人民民眾密切的程度、以及商品單價高低等加以認定。
第十三條物價管理部門在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中,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協定、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被投訴、舉報的經營者,提供不出進貨成本及定價資料的,按牟取暴利行為處理。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五條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物價管理部門應責令改正,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以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物價檢查人員在執法中,應出示物價檢查證件,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同一地區,是指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同一時間,是指各類商品時令相應的季節內或另有規定的時間內;
(三)同一檔次,是指經營場地設施、服務質量、單價高低等確定的檔次、等級相同或相近;
(四)同種商品,是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種類。
第二十二條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統一由物價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貴陽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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