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
(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1996-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價格行政機關受理投訴或者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理,並根據情況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一)虛構成本制定價格的;
(二)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讓利價等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的;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的;
(四)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級、摻雜使假、降低質量、減少服務環節或程式等手段變相提價的;
(五)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價的;
(六)以虛假的價格信息欺騙交易對方的;
(七)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一)經營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所得;
(二)經營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差價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所得;
(三)經營某一商品或服務獲取的利潤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所得。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
(一)按照法定程式詢問被檢查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製作詢問調查筆錄等文書,並要求當事人如實提供證明材料;
(二)查詢、提取、複製檢查所需的有關帳冊、單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生產經營者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進貨成本及有效定價資料的,可按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四)檢查與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財物、場所,必要時可對有關財物或者設備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廢止決定的說明
《成都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6年5月23日由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施行10多年來,對於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曾發揮了較大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條例的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實際,且與隨後出台或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不相適應。廢止該條例,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提升我市法規整體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該條例的廢止工作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2009年度立法計畫。2009年初,市物價局在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廢止該條例的建議,於3月23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形成條例廢止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該議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贊同廢止該條例。當天,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對該廢止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擬定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成都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的決定(草案)》,最後經4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形成現提請批准的條例廢止決定。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廢止決定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