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促進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穩定市場物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反不正當價格行為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
- 地區:呼和浩特市
- 目的: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 實質: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生產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三章 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
(一) 採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二) 摻雜使假,以假充真制定欺騙價格的;
(三) 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進價不清、銷價不明等手段推銷商品的;
(四) 偽造產地,冒充他人商品欺騙消費者購買與價格不實商品的;
(五) 混淆價格信息,趁機漲價的;
(六)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七) 設定國家不允許的服務項目進行收費的;
(八) 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一) 濫用行政權力或憑藉壟斷地位實行壟斷價格的;
(二) 憑藉自身有利條件,強行服務獲利的;
(三) 欺行霸市,非法操縱,強買強賣,囤積居奇以哄抬物價的;
(四) 蓄意串通,聯合提價,壓價以壟斷市場價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 其他壟斷市場的價格行為。
(一) 超過市場一般價格及允許上浮幅度所得;
(二) 超過市場一般差價率及允許上浮幅度所得;
(三) 超過市場一般利潤率及允許上浮幅度所得;
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改進技術,使商品和服務成本低於同行業平均成本獲得的超額利潤為合理收入。
第四章 監督檢查
(一)按規定程式對被檢查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帳冊,原始單據、憑證等有關資料;
(三)對被檢查人員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進貨成本和服務收費等有關資料的,或拒絕檢查的予以認定或制裁。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舉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投訴者需提供購貨或消費發票、價格憑證;
(二) 投訴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符合本規定第三章中列舉的實施範圍;
(三) 投訴舉報一般應在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二十一條物價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
(二) 檢查處理與宣傳教育相結合;
(三)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得當;
(四) 物價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截留企業定價自主權。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一)對有非法所得的價格行為,應責令當事者退還消費者,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非法所得金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以三倍以下罰款;對於非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五倍以下或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有價格欺詐或價格壟斷行為之一者,可視情節輕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生產經營者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進貨成本,服務收費等有關資料的,物價部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可依據國家物價局《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罰。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處以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