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根據第75號、93號、135號令修正),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1995年8月2日
- 公布時間:1995年8月8日
- 地區:邯鄲市
邯鄲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
(1995年8月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8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根據1999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2002年10月3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2010年12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鼓勵和保護正常競爭,制止牟取暴利,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以不正當價格行為牟取暴利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及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制止牟取暴利的適用範圍: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商品和服務,具體由市物價局根據上級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結合市場物價情況,進行確定和調整,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四條 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暴利界定,由市物價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物價部門的規定進行測定和規定,也可根據需要,依法授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和規定,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生產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在明碼標價之外索要高價的;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用虛假的處理價、優惠價、折扣價、甩賣價等手段欺詐消費者的;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或組織商定壟斷價格的;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買強賣,強行服務,強迫消費者接受其高價的;
(五)超過市政府物價部門規定的暴利界定的;
(六)採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的。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行為之一牟取暴利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罰款,對法人不超過三萬元,對自然人不超過一萬元,對拒繳罰款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價格監督檢查人員應依法執行職務。執行職務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按規定程式查處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被查的生產經營者及利害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被查對象應如實提供證明材料;
(二)查詢、複製有關帳冊、單據、憑證、檔案和其它有關材料;
(三)對不提供進貨成本、定價資料及有關情況的,按規定界限認定其暴利數額。
第八條 對生產經營者牟取暴利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投訴或舉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受理投訴或者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為檢舉揭發者保密,視情況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技術監督、金融及法制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物價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