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在1995.07.03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7.03
  • 實施時間:1995.07.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暴利的測定、認定,第三章 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崐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調節價的商品經營和服務收費的單位和崐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崐的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確定本市、縣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種和服務收費項崐目,其所屬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崐為。
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公安、稅務、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崐和金機構應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以不崐正當價格手段牟取暴利行為的監督、管理與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其經營崐行為應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具體商品品種和服務收費項目,由市、縣價格主崐管部門確定,成熟一個,公布一個,逐步實施。凡民眾反映較大、價格比較混亂的崐商品品種和服務收費項目,應先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範圍。
對未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範圍的商品品種和服務收費項目,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崐有價格欺詐、價格壟斷行為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依照本辦法予以查處。

第二章 暴利的測定、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經營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其實際價格水平、崐差價率、利潤率及其幅度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崐檔次的同種商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崐否則,視為牟取暴利。
第七條 對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種和服務收費項目,其市場平均價格、崐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合理幅度,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以社會平均成本和平崐均利潤率為基礎測定、認定,予以公布,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種和服務收費項目的市場崐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的認定,應當取決於商品與人民崐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單價高低,並應全面反映社會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
第九條 各行業價格管理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崐人三者利益,積極協助和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崐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的測定工作。

第三章 價格欺詐、價格壟斷

第十條 政府鼓勵、支持和保護經營者以正當的價格行為參與市場競爭、獲取崐合理利潤,禁止以欺詐、壟斷等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牟取暴利。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在明碼標價之外索要高價的;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崐虛假的價格信息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三)明碼標價超過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且未標明價格可以協商議定的;
(四)採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制定欺騙性價格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價格壟斷行為:
(一)行業組織之間、生產經營者之間及其相互之間互相串通,訂立協定或達成崐默契,聯手提價,或者強行附加條件提高價格,且其價格超過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崐的同種商品服務的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的;
(二)囤積居奇或故意減少、限制商品供給,促使或誘發價格上漲的;
(三)違反公平、自願原則或憑藉其特殊地位強迫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接受其服崐務的,或者強迫他人出售商品、為其提供服務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應有核算價格成本的資料,並應建立、健全崐商品和服務價格台帳,自覺接受監督,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及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提崐供成本資料和價格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不出商品進貨成本以及定價資料和有關證據的,由價格崐主管部門按照同一時間、同一檔次的同種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認崐定,或者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檢查時扣除購進、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合理成本、崐費用及合理利潤後,其餘所得視為牟取的暴
第十五條 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牟取暴利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價崐格監督檢查機構舉報或投訴;舉報人、投訴人要求予以保密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崐應當予以保密。
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投訴,應提供購貨發票、收費憑證以崐及其他相關證據,並在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提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在接崐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查處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時,有崐權詢問被檢查的生產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有權查詢、複製有關帳冊、單崐據、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崐按照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工作的規定〈試行〉》執行。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照國務院崐批准、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責令其向消費崐者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崐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行為之一的,由價格監督檢查崐機構依照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崐定,處以警告,責令其向消費者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崐可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國崐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崐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決崐定的,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價格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價格行政執法證件,崐做到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縱容、包庇價格欺詐、價格壟崐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物價局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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