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糖酒會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布展、集中交易。展區由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確定,並負責統一規劃、統一組織、統一收費標準。
第三條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承辦糖酒會的接待、宣傳廣告和展區管理等會務工作。
成都商品交易會辦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市市容環衛局、市市政工程局、市園林局、市衛生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並負責依法監督檢查。
第四條會議代表住宿的賓館、飯店、旅社和招待所由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安排。
各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和展區應嚴格遵守特業管理、消防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各項措施,防止盜竊案件和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會議代表的安全。
第五條參加糖酒會的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憑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發的《代表證》方可進入會議代表住地及展區,糖酒會會務工作人員和記者等人員必須持有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發的《工作證》、《指導證》或《採訪證》方能進入會議代表住地及展區。
第六條會議代表自帶車輛,必須到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自帶車證》或《宣傳彩車證》,憑證在市區道路上行駛。
持有《宣傳彩車證》的車輛,應按規定的行進時間、行進路線行駛。
第七條會議代表需發布廣告,必須到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承接糖酒會廣告業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定、發布廣告,應按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的位置、時間、方式製作、貼掛、操作,做到美觀、規範、安全、有序,會議結束後及時拆除。
第八條會議代表應自覺遵紀守法,維護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遵守城市管理規定,講究公共衛生,愛護樹木花草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參加糖酒會的商品交易活動應在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確定的展區內進行,不得進行場外交易。
第十條禁止各賓館、飯店、旅社和招待所將房間、大廳、會議室、商場、小賣部、服務台、門面等為代表設定展間、展廳(室),禁止在樓層、通道、院內為代表設定展位。
禁止商業店鋪為代表設定展間、展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許可,不得以糖酒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展宣傳、諮詢活動,禁止沿街擺攤設點、展樣成交。
第十三條旅館業、商業、餐飲娛樂、交通客運、廣告、旅遊等行業,必須依法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虛假標價、哄抬價格或者變相提價。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市容環衛部門依照《成都市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影響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物價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或《成都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