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是一部山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2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
- 發布日期:1996-02-02
- 生效日期:1996-02-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發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1996-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和配合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採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超過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價;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超過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差價率;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超過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利潤率;
(四)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五)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六)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係;
(二)市場供求狀況;
(三)與居民生活關係密切程度;
(四)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
(一)自行測定;
(二)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測定;
(三)成本調查、物價信息機構測定;
(四)委託行業組織(協會)測定。
前款規定的具體測定辦法和標準,由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一)本規定所稱同一地區指全省或本省的同一市(地)、縣(區)範圍內;
(二)本規定所稱同一期間指各類商品時令相應的季節內或另有規定的時間內;
(三)本規定所稱同一檔次指經營場地設施、服務質量、單價高低等確定的檔次、等級相同或相近;
(四)本規定所稱同種商品或服務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種類,服務項目相同或相近;
(五)本規定所稱合理幅度指在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基礎上,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允許上浮的倍數。
修改的決定
1、將第一條中的“計畫委員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第四條中的“技術監督”修改為“質量技術監督”;
3、將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同一市(地)”修改為“同一市”;
4、刪除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