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徐州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的決定在1999.10.06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一、刪除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刪減條款後序號作相應調整)。二、第十四條修改為:有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以下規定不變)。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