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提價申報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94年4月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提價申報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日期:1994-04-09
- 生效日期:1994-05-01
【發布文號】新政發[1994]35號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提價
申報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提價
申報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1994〕35號1994年4月9日)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提價申報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請一併貫徹執行。在貫徹執行中必須做到:
一、各地、各生產經營企業對規定的提價申報及備案品種,提價前應按時提出提價申報及備案報告;對國務院列入監審品種而自治區未列入提價申報備案品種、屬自治區物價局管理或自治區物價局委託地州市物價部門管理價格的品種,自治區和各地物價部門應按國務院通知精神,按時向上級物價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一、各地、各生產經營企業對規定的提價申報及備案品種,提價前應按時提出提價申報及備案報告;對國務院列入監審品種而自治區未列入提價申報備案品種、屬自治區物價局管理或自治區物價局委託地州市物價部門管理價格的品種,自治區和各地物價部門應按國務院通知精神,按時向上級物價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二、各級物價部門要認真審核生產經營企業的提價申報及備案報告,並按規定的時限給予明確答覆。對沒有充分理由或可能影響市場物價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的提價要求,要給予適當的干預,各生產經營企業應遵照執行。
三、各地州市物價部門對本地監審品種的調價備案和審核情況應於每月底匯總上報自治區物價局。
四、對國務院列入監審的品種和自治區列入提價申報備案的品種,自治區和各地物價部門要有計畫地定期審價,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成本、利潤等進行核算,掌握各類商品和服務的成本、利潤情況,研究合理的利潤率水平和價格水平,以指導企業和市場的價格。在審價時,還要對生產經營企業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執行提價申報備案制度、執行差率、費率、限價規定的情況和企業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進行檢查。被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五、保護市場物價相對穩定,最根本的是發展生產,增加有效供給。各地要認真實行市長負責制,抓好“菜籃子”工程,穩定城鄉副食品價格。
六、各地人民政府(行署)應加強市場管理,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疏通流通渠道,整頓市場交易秩序,工商、物價、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努力創造公開、公正、公平的有序競爭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
附:國務院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通知(國發〔1994〕16號)(略)
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提價申報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價格改革,抑制物價總水平的過快上漲,保持市場物價的相對穩定,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決定對少數價格已放開的重要商品和收費,實行提價申報及備案制度。
第二條凡物價部門指定的區內生產企業和收費單位,包括中央駐疆單位及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商品及收費的生產或執收單位,必須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提價申報和備案按照隸屬關係管理,由各地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市場情況,選擇生產和供應數量大、對市場有主導作用的生產企業或重要收費項目的執收單位,作為指定的提價申報和備案單位。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指定的申報備案單位向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申報和備案。各州、地、市物價部門指定的提價申報和備案單位名單須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備案。提價申報和備案單位名單可根據需要進行變動和調整。
第四條提價申報和備案的商品及服務項目,原則上按本辦法公布的目錄執行(見附表一和附表二)。各地物價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物價的變動情況,對提價申報和備案的品種進行相應調整。各地調整提價申報和備案品種,必須經州、市政府或地區行署核准,並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列入提價申報和備案的品種和項目,被指定單位如需提價,必須向物價部門辦理提價申報或提價備案手續,按規定填報提價申報表或提價備案表,並提供提價原因等有關資料(見附表三及其說明)。
第六條物價部門在接到提價申報和備案報告後(以送達簽收日期為準)的十天(備案十天)內,必須向提價申報、備案單位作出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即可視為物價部門對提價申報、備案內容的認可,提價申報、備案單位即可按照提價申報和備案方案執行提價措施,並抄報物價部門。對少數重要商品的價格水平,必要時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組織各州、地、市物價部門或召開行業協調會進行平衡協調和銜接。
第七條對下列提價行為,物價部門有權進行干預和制止:
(1)生產經營成本沒有變化,或稍有變化,生產經營仍有一定利潤的;
(2)利用供求矛盾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
(3)決策失誤發生虧損,通過漲價轉嫁的;
(4)當地政府規定限價或暫時不許漲價的少數品種,企業擅自提高價格的;
(5)其它違反價格政策的提價行為。
(1)生產經營成本沒有變化,或稍有變化,生產經營仍有一定利潤的;
(2)利用供求矛盾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
(3)決策失誤發生虧損,通過漲價轉嫁的;
(4)當地政府規定限價或暫時不許漲價的少數品種,企業擅自提高價格的;
(5)其它違反價格政策的提價行為。
第八條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單位和非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單位均享受同等價格政策。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單位的提價意向未經批准或受到干預和制止時,非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單位不得擅自對規定提價申報和提價備案品種實施提價或漲價;經物價部門批准,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單位按規定的程式和範圍實施提價時,非指定提價申報、備案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九條實行提價申報和提價備案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其價格形式仍為市場調節價,其明碼標價形式仍按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十條各級物價檢查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提價申報及提價備案制度的企業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