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在2006.03.0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01
  • 實施時間:2006.03.01
經2006年3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寧政發[1996]16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定》(寧政發[1995]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辦法》(寧政發[1998]57號)等3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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