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提升創業園區(基地)孵化功能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創業孵化示範園區(基地)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創業園區孵化功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實現創業促進發展帶動就業的良性互動,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創業基地建設指導意見》,2012年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寧政發〔2012〕17號印發《關於完善提升創業園區(基地)孵化功能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園區(基地)類型、孵化期限、認定辦法、申報程式、資金補貼、監督管理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提升創業園區(基地)孵化功能的實施意見
  • 政策號:寧政發〔2012〕17號
  • 印發時間:2012年2月1日
  • 印發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園區(基地)類型,孵化期限,認定辦法,申報程式,資金補貼,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提升創業園區(基地)孵化功能的實施意見
寧政發〔2012〕1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自治區大力實施全民創業富民強區戰略的引領下,全區各地高度重視產業化創業和園區化創業,致力於打造專業化、特色化、鏈條化的創業園區群,為城鄉創業者搭建了優質高效的創業平台,並成為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的亮點。但從目前情況看,全區已建成的創業園區還存在孵化服務功能不夠完善,示範帶動作用不夠明顯,創業園區冠名不統一、不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創業孵化示範園區(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園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創業園區孵化功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實現創業促進發展帶動就業的良性互動,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創業基地建設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完善提升創業園區孵化功能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園區(基地)類型

按照我區現有創業園區功能和發展趨勢,示範園區分為工業示範園區、農業示範園區、商貿物流家庭服務示範園區和高新技術或文化創意產業示範園區。
(一)工業示範園區:以扶持製造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創業為主,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能夠為新企業創辦和發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務,且必須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功能。
1.一級示範園區標準:實有廠房(生產和辦公服務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不少於50棟。入駐企業不低於5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10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10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
2.二級示範園區標準:廠房不少於30棟,入駐企業不低於3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5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5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
3.三級示範園區標準:廠房不少於20棟,入駐企業不低於2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3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3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
(二)農業示範園區:以扶持服務現代設施農業和養殖業創業為主,在農業領域具有引領示範作用,園區特色鮮明,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好,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能夠為創業和發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務,且必須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功能。
1.一級示範園區標準:農業示範園區耕地面積不少於5000畝,入駐企業不少於10戶,穩定吸納就業人數(一年以上)不少於5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3戶。養殖孵化示範園區畜類養殖不少於10萬羊單位,入駐企業不低於3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100人。家禽養殖存欄量不少於10萬隻,入駐企業不低於5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50人。
2.二級示範園區標準: 農業示範園區耕地面積不少於3000畝,入駐企業不少於6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3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2戶。養殖孵化示範園區畜類養殖不少於5萬羊單位,入駐企業不低於2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50人。家禽養殖存欄量不少於6萬隻,入駐企業不低於5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30人。
3.三級示範園區標準:農業示範園區耕地面積不少於2000畝,入駐企業不少於4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15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1戶。養殖孵化示範園區畜類養殖不少於3萬羊單位,入駐企業不低於6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30人。家禽養殖存欄量不少於3.5萬隻,入駐企業不低於4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20人。
(三)商貿物流家庭服務示範園區:以扶持服務商貿流通、社會服務、倉儲物流產業創業為主,重點發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日間照料、托老服務和病殘陪護服務等業態,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能夠為創業的生成和發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務,且必須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功能。
1.一級示範園區標準:屬於倉儲物流類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面積(不包括露天貨場道路等)不小於40萬平方米,入駐企業不低於5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5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10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屬於商貿服務類的,營業加工面積不少於10萬平方米,入駐企業和商戶不少於50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15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和商戶不少於50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
2.二級示範園區標準:屬於倉儲物流類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面積(不包括露天貨場道路等)不小於24萬平方米,入駐企業不低於3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3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6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屬於商貿服務類的,營業加工面積不少於6萬平方米,入駐企業和商戶不少於30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9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和商戶不少於30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
3.三級示範園區標準:屬於倉儲物流類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面積(不包括露天貨場道路等)不小於16萬平方米,入駐企業不低於2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2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4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屬於商貿服務類的,營業加工面積不少於4萬平方米,入駐企業和商戶不少於200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600人。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和商戶不少於20戶,新增就業人數占園區就業人數(不含出園人數)的10%以上。
4.家庭服務園區標準:適應產業園區化發展趨勢,重點發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日間照料、托老服務和病殘陪護服務等業態入園創業。各市、縣(區)要有計畫、有步驟引導和推進家庭服務業發展,至少培育一個從業人員百人以上,年產值百萬元以上的家庭服務業骨幹企業入園創業。逐步建立年產值4億元以上,就業崗位1萬個以上,家庭服務消費需求滿足率70%以上,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技能水平不斷提高,持證上崗比例70%以上的家庭服務園區。
(四)高新技術或文化創意示範園區:以扶持、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或文化創意類企業為主,促進高新技術、文化創意與其他生產要素最佳化組合,加快技術引進、消化、吸收、運用和創新步伐,提升創造性思維的產品轉化率。
1.一級示範園區標準:園區廠房(寫字樓)面積不少於5萬平方米,入駐企業不低於100戶,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於入駐企業的1/3,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500人。
2.二級示範園區標準:園區廠房(寫字樓)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入駐企業不低於60戶,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企業不少於入駐企業的1/3,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300人。
3.三級示範園區標準;園區廠房(寫字樓)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入駐企業不低於40戶,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於入駐企業的1/4,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200人。

孵化期限

工業企業孵化期不超過3年。農業企業和畜牧業企業孵化期不超過3個生產周期,如遇市場嚴重波動或地域性病蟲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孵化期可延長1個生產周期。商貿物流家庭服務企業孵化期不超過2年。高新技術或文化創意企業孵化期不超過3年。

認定辦法

(一)各市、縣(區)要從實際出發,將示範園區建設與本地主導產業和經濟發展緊密結合,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每個縣(市、區)至少要創建1個—3個示範園區,每個地級市至少要創建2個—4個示範園區。
(二)自治區每3年對示範園區進行一次認定。市、縣(區)根據本地園區建設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先進行認定,自治區在市、縣(區)認定的基礎上再進行認定。自治區認定數量原則上一級示範園區不超過5個,二級示範園區不超過10個,三級示範園區不超過25個。
(三)示範園區申報工作採取園區申請、認定機構實地審核評估認定的方式進行,對認定的示範園區及時公布並掛牌。
1.三級示範園區由各園區服務管理主體申報,各縣(市、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審核,符合等級認定標準的報有管轄權的地級市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地級市認定後報自治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審定。
2.二級示範園區由園區服務管理主體申報,地級市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受理、審核、認定,報自治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審定。
3.一級示範園區由地級市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申報,自治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並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估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報自治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認定。
(四)對被認定的示範園區,由自治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孵化示範園區》牌匾。

申報程式

申報認定應提供示範園區認定申報書,具體內容包括:
(一)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孵化示範園區認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示範園區地方政府批准建設檔案(複印件)。
(三)示範園區房屋產權權屬證明材料及獨立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四)示範園區運行、管理或服務章程、制度及實施效果。
(五)示範園區運行情況,包括入駐企業、就業人員情況等。
(六)示範園區創業培訓、職業培訓、吸納實習見習情況。

資金補貼

自治區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示範園區孵化服務補貼資金,依據示範園區認定檔次和孵化服務功能發揮情況,對自治區認定的示範園區進行補貼和獎勵。鼓勵市、縣(區)按照認定檔次和孵化服務功能發揮情況給予示範園區一定的配套補貼和獎勵,補貼獎勵標準由市、縣(區)自行制定。
(一)補貼資金申報。創業孵化示範園區孵化服務補貼資金,由示範園區所在地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示範園區認定檔次進行申報,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示範園區補貼標準、資金撥付和使用。
1.補貼標準。一級示範園區由自治區一次性補貼當年孵化服務資金150萬元,二級示範園區由自治區一次性補貼當年孵化服務資金100萬元,三級示範園區由自治區一次性補貼當年孵化服務資金50萬元。對孵化功能強、示範效果好、吸納就業貢獻大的示範園區,市、縣(區)能配套一定比例孵化服務資金的,自治區可適當增加孵化服務補貼獎勵資金。
2.資金撥付。補貼資金按認定年度申報,當年一次性補貼,集中統一撥付。補貼資金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程式撥付。自治區補貼資金撥付前,各地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提供資金預算使用計畫表並報自治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資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撥付。
3.資金使用。示範園區孵化服務補貼資金實行先工作後補貼。主要用於園區創業就業培訓、創業就業指導服務、創業就業培訓網路建設等費用。

監督管理

(一)示範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確認的示範園區每年抽查認定一次,對不再符合示範園區認定標準或孵化服務條件、存在違法經營及放任入駐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不能為入駐企業提供承諾的服務、園區孵化率低於所定標準50%和有效投訴問題不能及時整改落實的,取消示範園區資格,收回牌匾。
(二)各地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示範園區的審核認定工作,對已認定的示範園區要切實加強服務指導。各地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對示範園區創業服務情況進行跟蹤督導,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三)各示範園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有關孵化標準,重點幫扶那些急需扶持的創業者。同時,要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每年至少要開展1次創業就業培訓,定期考核評估入園企業經營情況和孵化效果;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園區管理規定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予清退。
(四)各示範園區要建立園區內創業人員基本情況台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包括入駐企業數量、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就業情況、職工工資水平和支付、遵紀守法、社會公益等情況,並按時統計上報有關部門。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孵化示範園區認定申請表(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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