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人才資源配置不當的辦法之一是鼓勵人才的合理流動。
解決人才資源配置不當的辦法之一是鼓勵人才的合理流動。
【關鍵字】合理流動人才流動人員流動三個方面流動人員仲裁機構動因勞動者用人單位人才資源配置【分類號】C55參考資料 1. 建議建立人才流動的仲裁機構 .期刊資料庫[...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仲裁的原則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
第四條設立市、縣(區)兩級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需要建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行業系統,設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小組。市、縣(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
第二章 仲裁組織、程式和裁決執行第四條設立齊齊哈爾市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按本規定負責仲裁工作。第五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
第二章 仲裁機構與職責第五條 省、地、市、州、縣(含縣級市和省轄市的區,下同)應當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
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的通知(寧政發〔1994〕63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
第四條 發生人才流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申請仲裁。第五條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受理人才流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人才流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設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
境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設立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設立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
第五條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人才流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六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四)調解、仲裁人才流動糾紛;(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人才流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應當在人才市場中發揮主渠道作用,根據...
第三條 市和各區(市)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人才流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工作。
技術保密協定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負責全市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措施;發展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市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市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參與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