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1997.07.02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7.07.02
  • 實施時間:1997.07.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委,新疆建設兵團科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科技司(局),政策法規司:
為了保障科技人員流動的依法有序進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保守國家科技秘密事項,依法調整和管理科技人員流動中涉及的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並以此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人才分流,現將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我國的科技人員流動工作有了新的發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研結構調整、人才分流,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日益活躍,經濟、技術競爭日益加劇,在科技人員流動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如少數承擔國家重點科技計畫項目或者在科研、國防、軍工等關鍵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員擅自離職,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科技人員在離職後侵犯原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權益,特別是將原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甚至經法定程式確定的國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一些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挖走人才,破壞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等等。因此,如何正確處理科技人員流動中所涉及的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鼓勵正當的人才流動活動,制止在流動中對國家科技秘密和單位技術秘密的侵犯行為,是當前科技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明確有關具體的政策界限和管理措施,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技人員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擇業自由的體現,也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研結構調整、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最佳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鼓勵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等方式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最能發揮其作用的崗位去工作。
科技人員流動應當依法有序地進行。科技人員在流動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國家或者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的管理工作,對科研任務不飽滿或者學科專業不適合本單位發展需要、自願流動的科技人員,在組織和人事管理上應提供便利和支持。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的巨觀管理和政策引導,支持正當合理的科技人員流動活動。
二、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是指由單位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電腦程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技術秘密是一種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其開發和完成凝聚著國家或者有關單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科技人員在流動中不得將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參與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非法披露給用人單位、轉讓給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三、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或者本單位重要科研任務的科技人員進行管理。對列入確定為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的計畫任務書或者有關契約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泄漏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或者科研任務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擅自離職,並給國家或者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泄漏有關技術秘密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經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也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企事業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凡依據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發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按該規定並參照本意見進行管理。各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負有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義務。在依據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時,應當確定涉密人員範圍。涉密人員調離、辭職時,應當經確定密級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對其進行保密教育。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節嚴重,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五、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採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並使這些措施有針對性地適用於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與因業務上可能知悉該技術秘密的人員或者業務相關人員,以及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這些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定、建立保密制度、採用保密技術、採用適當的保密設施和裝置以及採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關保密措施應當是明確、明示的,並能夠具體確定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的範圍、種類、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責任。單位未採取適當保密措施,或者有關技術信息的內容已公開、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員可以自行使用。
科技人員可以與其工作單位就該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轉讓等有關事項簽訂書面協定,約定科技人員可以自行使用的範圍、方式、條件等具體問題。
六、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定。該保密協定可以與勞動聘用契約訂為一個契約,也可以與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定合訂為一個契約,也可以單獨簽訂。
簽訂技術保密協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和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等。技術保密協定可以在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簽訂,也可以與已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協商後簽訂。拒不簽訂保密協定的,單位有權不調入,或者不予聘用。但是,有關技術保密協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非法限制科技人員的正當流動。協定條款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技術保密協定。技術保密協定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契約、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定或者技術保密協定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但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或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單位未執行國家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受到顯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單位與有關人員就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離開本單位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在科技人員或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應當主動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自覺尊重上述協定。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並以獲取有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科技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原單位後,利用在原單位掌握或接觸的由原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原單位所擁有的,且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時,應當徵得原單位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徵得原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在工作期間接觸或掌握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的離退休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意見進行管理。
十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餘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1988年1月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係,不得在業餘兼職活動中將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係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秘密,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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