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109號
  • 發布日期:1988-12-31
  • 生效日期:1988-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總則,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109號
【發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1988-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1988年12月31日齊政發〔1988〕109號)

總則

第一條為配合我市《放活科技人員政策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糾紛爭議,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工作實行先調解、後裁決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駐齊中省直企事業單位)中,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因流動而與原所在單位發生的人事方面的糾紛爭議。具體包括:
(一)自願到地方中小企業、集體企業、鄉鎮(街辦)企業工作的;
(二)單位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本人來被聘任而要求流動的;
(三)用非所學、用非所長、任務不飽和,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所在單位難以調整,而本人要求流動的;
(四)通過公開招標並在競爭中中標,承包、租賃、領辦、創辦企業的;
(五)建設經濟開發區急需招聘的;
(六)外資企業急需招聘的。
第二章 仲裁組織、程式和裁決執行
第四條設立齊齊哈爾市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按本規定負責仲裁工作。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仲裁辦)設在市人事局,負責糾紛爭議的調解和日常業務工作。
第六條凡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情況,有關當事人均可向仲裁辦提出申請,詳細陳述理由和具體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仲裁辦自接到申請後十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答覆。對受理的仲裁申請,由仲裁辦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如達成協定,應製作書面材料,仲裁工作結束。
調解無效的,由仲裁辦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後,應向爭議雙方送轉《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書》。有關各方接到仲裁書後,均應按裁決執行。
凡經調解達成協定或經裁決同意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流動的,原單位應將其本人檔案及有關材料及時轉送仲裁辦,並在達成協定或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辦完有關手續。以種種藉口拖延不辦或拒不執行裁決和協定的,由市監察部門視其情節給有關責任者以紀律處分。
第九條對我市急需,從外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經仲裁辦批准,可重新建立檔案,工資可按有關憑證,結合現工作單位的具體情況酌情定級。

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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