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109號
- 發布日期:1988-12-31
- 生效日期:1988-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109號
【發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1988-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總則
(一)自願到地方中小企業、集體企業、鄉鎮(街辦)企業工作的;
(二)單位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本人來被聘任而要求流動的;
(三)用非所學、用非所長、任務不飽和,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所在單位難以調整,而本人要求流動的;
(四)通過公開招標並在競爭中中標,承包、租賃、領辦、創辦企業的;
(五)建設經濟開發區急需招聘的;
(六)外資企業急需招聘的。
調解無效的,由仲裁辦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凡經調解達成協定或經裁決同意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流動的,原單位應將其本人檔案及有關材料及時轉送仲裁辦,並在達成協定或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辦完有關手續。以種種藉口拖延不辦或拒不執行裁決和協定的,由市監察部門視其情節給有關責任者以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