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仲裁原則

一次仲裁原則指仲裁機關受理仲裁案件,實行一級仲栽一次裁決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第3條規定: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條例頒布以前,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的仲裁實行兩級仲裁制度,即當事人不服下級的仲裁決定時還應向上級仲裁機關申請複議仲裁,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時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條例頒布以前,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的仲裁實行兩級仲裁制度,即當事人不服下級的仲裁決定時還應向上級仲裁機關申請複議仲裁,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時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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