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權利

仲裁當事人權利是仲裁當事人包括申訴人和被訴人,其權利可以表現為自己有權做出一些行為,也可以表現為自己有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些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截當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1)申訴人有申訴、撤銷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答辯、反駁及提起反訴的權利;(2)委託律師和其他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3)申請迴避的權利;(4)提供證據的權利;(5)申請保全的權利;(6)申請調解的權利;(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8)經仲裁機關許可有査閱本案材料的權利,但涉及國家機密的材料除外;(9)申請執行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截當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1)申訴人有申訴、撤銷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答辯、反駁及提起反訴的權利;(2)委託律師和其他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3)申請迴避的權利;(4)提供證據的權利;(5)申請保全的權利;(6)申請調解的權利;(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8)經仲裁機關許可有査閱本案材料的權利,但涉及國家機密的材料除外;(9)申請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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