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人

抗訴人具有抗訴權,並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抗訴的主體。在刑事訴訟中,抗訴人是:一審程式中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代為提出抗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抗訴人是:第一審程式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法定抗訴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訴人
  • 對稱被抗訴人
  • 概念:請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
  • 拼音:shangsuren
被抗訴人(respondent or appellee)的對稱。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
在我國,一審程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享有抗訴權,都可通過自己的抗訴行為而成為抗訴人。共同訴訟人因其種類不同,成為抗訴人的情況亦不同。
抗訴人與提起抗訴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抗訴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提起抗訴的人,後者包括提起抗訴的抗訴人及代理抗訴人提起抗訴的人。二者並非時時同一。在抗訴人自己親自提起抗訴的情況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抗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代為提起抗訴時,二者又是分離的。不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抗訴人與代為提起抗訴的人,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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