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抗訴人

抗訴人的對稱。即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而提起抗訴的人的對方當事人。被抗訴人享有抗訴權、提起抗訴的人為抗訴人,被提起抗訴的人則是被抗訴人。被抗訴人和抗訴人的訴訟地位僅僅是由抗訴行為以及抗訴行為的先後順序而決定的。與抗訴人的訴訟地位是由抗訴行為確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抗訴人
  • 外文名:The appellant
享有抗訴權、提起抗訴的人為抗訴人,被提起抗訴的人則是被抗訴人。被抗訴人和抗訴人的訴訟地位僅僅是由抗訴行為以及抗訴行為的先後順序而決定的。
在我國,被抗訴人與抗訴人的範圍大體是一致的,能夠成為抗訴人的人,也有可能成為被抗訴人。一審程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被抗訴人,但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成為抗訴人。
在一審程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提起抗訴的情況下,應以提起抗訴的時間先後來確定抗訴人和被抗訴人,先提起抗訴的為抗訴人,後提起抗訴的為被抗訴人。
被抗訴人可以是原審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審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式中,只有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中有被抗訴人的稱謂。沒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則沒有被抗訴人的稱謂。因為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提起的是抗訴、而不是抗訴,原審被告人不能稱為被抗訴人;被告人提出抗訴的,因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在訴訟地位上不處於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稱檢察機關為被抗訴人。
在必要共同訴訟人中,基於其訴訟行為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抗訴,則其他共同訴訟人亦成為被抗訴人。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中,基於其訴訟行為的獨立性,每個人都可以因對方當事人的抗訴而單獨成為被抗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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