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死緩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不抗訴而附帶民事原告人抗訴審理時應適用何種程式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死緩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不抗訴而附帶民事原告人抗訴審理時應適用何種程式的批覆》在1990.06.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死緩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不抗訴而附帶民事原告人抗訴審理時應適用何種程式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6.05
  • 實施時間:1990.06.0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不抗訴而附帶民事原告人抗訴,審理這種案件是適用死刑覆核程式還是第二審程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該案刑事部分應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覆核程式,而該案的附帶民事部分則適用第二審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該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由覆核該案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合議庭一併審理,並應嚴格依法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和民事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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