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下發的批覆。經由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1日發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經(法釋〔2015〕2號)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0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9日
- 廢止日期:2015年1月19日
發布信息
2000年12月1日
批覆全文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
你院吉高法〔2000〕46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