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下發的批覆。經由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1日發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經(法釋〔2015〕2號)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0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9日
  • 廢止日期:2015年1月19日
發布信息,批覆全文,廢止信息,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
法釋〔2000〕40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廢止信息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一批)的決定 》,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本決定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廢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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