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2.3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12.31
- 實施時間:1986.12.31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津高法刑字第6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審理這類案件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並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如: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訴訟;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等。但是,鑒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的民事訴訟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不宜收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