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

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的,看守所應當將穿著正裝或便裝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移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
法〔2015〕45號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彰顯現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的,看守所應當將穿著正裝或便裝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抗訴人移交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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