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抗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在1997.11.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抗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11.12
- 實施時間:1997.11.20
199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3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1月20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第二審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辯護人的請示》(贛法刑一請字〔1997〕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也應當適用於第二審死刑案件。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抗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